第484章 不知情(1 / 2)

她所仅有的选择,也只有放手一搏。√

陈倾站了起来,开始了她最后的辩论。

“我方委托人林一衡,201x年x月x日与贺朝广告公司(原告方)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协议,代言期两年。合同约定拍摄1次影视广告、1次平面广告及出席3次产品宣传活动。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拍摄影视广告、平面广告,并受邀请参加过两次产品宣传活动,已存在执行合同的实际行为,且原告方均未提出异议。”

如果说开庭的时候她还有些紧张甚至胆怯,那么随着庭审的进行,现在她几乎感觉不到这种情绪。

甚至,她生出一种不知天高地厚的野心:或许,今天她不会输呢?

这种野心直接鼓舞了她的战斗力。

“至第三次产品宣传活动之时,恰逢我方当事人档期已满,与贺朝公司沟通协调未果,后贺朝公司即未提出其他应尽事宜,直至合同约定代言期限结束。”

“合同到期双方并未续约,但仍可见其依旧使用我方当事人照片及广告,未依照合同时效规定及时撤销。因此我方代理人认为,贺朝广告公司存在超期使用肖像及合同执行瑕疵问题,故对方代理人诉我方违约诉求属无由之诉,没有任何依据。”

接着,她阐述完了所有辩论观点。

对面坐着的张成国和他的助理全程一字不漏地听了她的全套辩词,两个人表情始终保持着纹丝不动。

陈倾看到对方代理人站了起来,开始进行他的辩论。

几个质询都在她的意料之中,并且她手里都有相应的准备。

双方往来几个回合,她觉得自己并未落在下风。

“对方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致使形象受损,不符合我方代言人所一贯倡导的积极、正面的形象,已属于合同执行瑕疵。故我方有权提出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。”

说着对方展示出一份文件。

“终止合作协议于x月x日送达‘思危演艺经纪有限公司’(林一衡工作室所在的公司),且送达有效。合同中已约定如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及回复,则采用默示同意,认定该解除合同有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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